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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网络消费民事典型案例

来源:人民邮电报2025-06-19 19:56

  当前,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催生市场新业态和消费新模式,激发消费新动能。网络消费为人们日常生活提供较大便利,已成为群众消费的重要方式。网络消费快速发展对进一步完善消费模式、提升消费效率、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个网络消费民事典型案例,主要体现以下方面工作重点。

  一是制裁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筑牢消费者权益保护屏障。在网络消费案件审判中,人民法院坚守消费者权益依法保护之基础,依法制裁经营者违背销售承诺、破坏消费预期的侵权行为,做好消费者权益兜底保障。网络直播营销具有“即时互动+场景化”的优势,但实践中容易出现虚假宣传、“货不对板”问题。比如,“侯某与张某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经营者在直播营销中承诺商品“保真”“假一赔十”,但其向消费者交付的商品却并不符合承诺。人民法院判令经营者承担其承诺的高于法定标准的“假一赔十”责任,剑指直播营销中经营者欺诈行为,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营造良好的网络消费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是统筹诚信经营和提振消费信心,促进网络消费模式持续健康发展。提振消费是扩大内需、做大做强国内大循环的重中之重。相较于传统线下消费,网络消费流量日益增大、势头更加强劲。但是,消费者通过在线方式消费时,由于通常难以对商品进行现实体验,故消费决策、消费意愿容易受到影响和抑制,消费后也容易产生争议和纠纷。人民法院在引领强化经营者诚信经营的同时,注重提振消费者信心和安全感,让消费者“敢消费”“愿消费”“放心消费”,也为经营者拓展更广阔更持久的市场空间,促进网络消费行稳致远。比如,“胡某与韩某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结合具体的商品类型、退货对商品价值的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案涉商品不属于不宜退货情形,故不予支持经营者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行为,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七日无理由退货权,维护市场诚信。“张某与某家具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认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告知优惠规则时存在误导进而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故判令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能够督促经营者珍视消费者信任、兼顾消费者利益,实现网络消费良性运行。

  三是聚焦网络消费新领域和新问题,树立正确导向。当前,网络消费新领域不断呈现,因消费而产生的新问题也不断增多,很多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持续深入研究。人民法院注重在个案中树立正确导向,发挥裁判示范引领作用。比如,“方某与某票务平台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充分注意到演唱会门票与一般日常消费品相比的特殊性,在审慎权衡经营者关注和消费者利益基础上,正确运用格式条款法律解释规则对退票条款做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能够促使类似行业经营者认真对待消费者权利,恰当兼顾消费者利益。“马某与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中,人民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动为用户勾选同意隐私政策、收集与其提供服务内容无关的用户信息,应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警示网络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坚持合理且必要原则,避免过度收集而对消费者造成次生的不当影响。

[ 责编:曾震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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