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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怀胜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及操纵“网络水军”传播虚假信息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判令杨某某、某传媒公司、某网络公司、某科技公司删除已发布的虚假信息,注销“网络水军”的虚假账号1200余个,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共计100万元,引发广泛关注。
“网络水军”在互联网平台并非新现象,但近年来,“网络水军”黑色产业链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不断变化并野蛮生长。从一开始的“单兵作战”逐步到“规模团战”,从侧面的舆论引导到直接正面的“黑公关”,从小额敲诈到涉案金额高达千万元的巨额勒索,可以说“网络水军”越来越团伙化、专业化、职业化,越发肆意扰乱网络秩序。
此案中的四被告通过专业化的商业模式设计,形成分工合作的“组织架构”模式,采取流量造假等手段,对指定的作品、商品进行有偿“转评赞”“投诉举报”,其宣发或删除的信息均非网络用户真实体验,却达到虚增客户指定作品或产品影响力、曝光度、好评度等作用。更恶劣的是,在认识到案涉行为已被列为整治对象的情况下,仍为谋求不法利益,从事网络虚假信息的黑灰产。
对于社会公众而言,这些虚假信息剥夺了每个人基于真实、全面信息作出合理判断的前提条件。因虚假信息误导而形成的认知、决策,影响了其价值判断和生活、工作的抉择。单个损失看似较小,但累积起的社会公益损失巨大。为此,在杨某某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刑后,地方检察机关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严惩“网络水军”的鲜明态度。
此案之所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在于其是少有的对“网络水军”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这也是司法机关开展网络虚假信息治理领域公益诉讼的一次有益探索和实践。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不仅能够解决谁来替社会公众主张权利的问题,而且要求“网络水军”承担相应的公益损害赔偿,强化了对“网络水军”的惩戒力度。公益诉讼本身具有弥补受损公共利益的作用,它能够基于“网络水军”对社会造成的具体危害程度,提出相应的法益修复措施,比如此案中要求删除相关的“水军”账号以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既有助于消除对公共利益的侵害,也对违法行为起到了有力的震慑。
还值得肯定的是,司法机关明确了“网络水军”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公益侵害属性、损害赔偿计算等法律适用规则,体现了对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全面把握,为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司法保障提供了有益经验,丰富了“网络水军”司法治理的手段,有利于捍卫民众的合法权益及其对网络空间的信任。
“网络水军”作为网络世界的顽疾和毒瘤,一直是网络日常监管和专项治理的打击重点,但“网络水军”治理非一朝一夕之功。要对“网络水军”进行有效治理,首先要强化平台治理,对于购买“水军”服务进行虚假点赞或者虚构交易量的商家,平台可以基于平台协议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探索建立更加完善的信用评价机制,从根本上遏制“网络水军”滋生的土壤。其次,平台、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要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对于线索明确的“网络水军”案件,积极移送相关部门处理。针对“网络水军”的线索,不仅要及时移除相关信息,而且要深挖幕后主使,让处罚切实落地;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处置。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具体案件中“网络水军”行为的不同危害性,分别采取民事、行政和刑事等处罚手段,以形成有力的威慑效应;还可以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的作用,积极开展网络综合治理。
互联网是亿万人民的精神家园,“网络水军”污染网络信息生态环境,扰乱网络传播秩序,理应受到严惩,这不仅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更是对诚信价值的捍卫。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