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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全国首个“空地协同”智慧物流运营中心在深圳市宝安区启动。该中心将传统物流与低空物流业务融合在同一场地协同运营,大幅提升了航空件的运送效率,为智慧城市的发展提供了物流新样板。这不仅是深圳在低空经济领域的又一创新,同时再次彰显了深圳在该领域的先行优势。
深圳作为全国无人机产业集聚度最高的城市,拥有1700余家低空经济产业链上企业,包括大疆创新、道通智能等无人机研发制造企业和丰翼科技、中信海直等低空应用企业。当前,深圳低空经济应用场景不断拓展,涵盖低空物流、旅游观光、空中巡查、渔业飞行、气象探测等,展现出强劲的发展潜力。公开数据显示,深圳低空领域相关企业规模数量居全国第一,产值规模突破900亿元;2024年,深圳低空经济与空天发展产业集群增加值213.77亿元,同比增长26.4%。可以看到,深圳正在成为我国低空经济的“领跑者”。
这份领先优势既得益于深圳强大的低空经济产业链基础,也源于政策法规方面的助力。深圳较早就开始对低空经济进行布局,通过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推动低空经济立法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特别是2023年12月29日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首部低空经济产业促进专项法规,覆盖了低空产业发展全链条、全业态,为产业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例如,针对实践中长期存在的空域申请流程繁琐、部门职责划分不清、飞行服务保障滞后等问题,《条例》规定市政府应组织建设低空飞行数字化管理服务系统,实现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的平台系统对接。这有助于实现数据资源共享,提高低空飞行的安全性和运营效率。
低空飞行活动具有高风险性、高致害性,传统侵权责任理论难以直接适用于低空飞行活动的损害追责,制造商、运营商、飞行人员等的责任界限不清必然导致受害人权利救济困难,影响低空经济的发展。鉴于此,笔者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向相关部门建议,应注重明晰无人机产业链上的主体责任,这一建议在《条例》中也有所体现。《条例》规定,基础设施建设主体、运营主体承担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安全主体责任,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依规飞行并对飞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这就为规范飞行活动、治理“黑飞”现象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此外,笔者调研发现,低空航空器飞行时会采集大量数据,其带来的数据泄露和侵犯隐私问题也是低空经济发展的一大安全隐患。对此,《条例》明确规定了飞行活动主体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隐私数据,亦不能采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数据,这有利于低空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条例》之外,深圳还发布了《深圳市低空经济标准体系建设指南(V1.0)》,这是深圳市低空经济标准化工作的顶层设计,对于推动低空经济领域标准化建设、助力行业规范化发展与技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不可否认的是,加速腾飞的低空经济正在倒逼立法进一步完善,笔者建议,未来深圳可以在三个方面继续推进。第一,推动低空经济监管配套立法。《条例》以促进产业发展为首要价值遵循,尚未对监管问题制定详细规则,建议依据飞行活动风险大小进行分类分级监管,建立健全各类飞行活动的安全运行规则、标准以及相关监管政策。
第二,探索建立低空空域军、地、民协同管理机制。低空经济是向城市空间要效益的一种经济形态,地方政府应积极加强与军、民航管理机构的联系,探索军、地、民联动机制,扩展应用场景,释放更多可利用的低空空域资源。
第三,探索大湾区低空经济法治协同机制。近年来,粤港澳大湾区城市正积极探索eVTOL(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等低空飞行器的跨境通航,但从制度上看,内地与港澳地区的低空飞行规则仍存在差异。深圳可探索推进大湾区三地低空经济法治协同机制,力促三地在飞行活动管理方面协调贯通,更好激发各类主体创新能力。
(作者李想系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二十一世纪中国研究中心研究员)